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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申請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與期限

社大公告 / 2016-12-29 / 點閱數: 2651

有關106年申請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、低收入戶及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配偶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乙案,請學員於106年3月15日前向縣府提出申請。
本校統一彙整受理期限至106年3月10日止。自行送件者,辦理期限同縣府規定。

本校有「節能居家水電維修班」與「小型農機具保養與修護」兩門認證課程。


補助之對象如下:
  一、原住民。
  二、身心障礙者。
  三、低收入戶。
  四、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配偶。

前述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,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;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:
  一、原住民:百分之百。
  二、身心障礙者:
    (一)極重度、重度身心障礙者:百分之百。
    (二)中度身心障礙者:百分之七十。
    (三)輕度身心障礙者:百分之四十。 
  三、低收入戶:百分之百。
  四、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配偶:百分之五十。

申請補助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學分證明書、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,由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,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;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複審後,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,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:
  一、原住民: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  二、身心障礙者: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
  三、低收入戶:低收入戶證明影本。
  四、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配偶:居留證影本;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,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。

前述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,僅得擇一申請;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,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。

申請補助者,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之,逾期不予受理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補助;已補助者,應追繳之;涉及刑責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:
  一、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。
  二、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。
  三、所繳證件虛偽不實。
  四、冒領頂替。
  五、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。

 

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修正條文: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_FileMana ... /type1/gov40/num12/Eg.htm

詳見附件。